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3]82号 2013-8-9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事项管理规程进行补充和修订,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相关附件:关于修改《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事项管理规程.zip
关于修改《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事项管理规程
事项名称: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资格认定(证明认定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沪国税所〔200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资格备案(取消)申请表》;
2、注册在本市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准予(取消)备案通知的复印件;
3、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如法人合伙人企业注册在本市的,则需提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及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准予(取消)备案通知的复印件。
期限:
当场办结
流程:
受理窗口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向纳税人发送《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资格备案受理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资格备案受理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金额的确认(事先备案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沪国税所〔2009〕58号)、《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金额确认申请表》,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提供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当年至申请年度股权投资明细账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
6、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接受投资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受理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9、市发展改革委创业投资企业年检通知复印件,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提供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复印件。
分局上报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1-9项材料。
权限:
1、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免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分局备案;
2、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免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市局备案。
期限:
1、分局三十个工作日;
2、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
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抵免条件。
3、以备案结果通知书形式对纳税人申请作出答复或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申请;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免金额;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事后报送资料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沪国税所〔2009〕58号)、《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
期限:
分局七个工作日
流程:
受理窗口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回复方式: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资格(取消)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代码 | |||||||||
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址 | ||||||||
生产经营地址 | |||||||||
办税人员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登记注册类型 | 登记注册日期 | 生产经营期限 | |||||||
注册资金 | |||||||||
生产经营范围 | |||||||||
取得案管理部门(取消)备案通知日期 | 案管理部门(取消)备案通知文号 |
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金额确认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所属年度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 行次 | 合计 | 被投资企业名称 | |||
被投资企业相关指标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 1 | ***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起止日期 | 2 | *** | ||||
投资日期 | 3 | *** | ||||
开始计算投资期限的日期 | 4 | *** | ||||
有效投资期限 | 5 | *** | ||||
开始计算投资期限时的职工人数(人) | 6 | *** | ||||
开始计算投资期限时的年销售额 | 7 | *** | ||||
开始计算投资期限时的资产总额 | 8 | *** | ||||
上市日期 | 9 | *** | ||||
股权投资金额 | 10 | |||||
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10×70%) | 11 | |||||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资格备案受理结果通知书》编号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
2、若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第6、7、8行次“开始计算投资期限”的相关指标填报被投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相关数据;
3、若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第6、7、8行次“开始计算投资期限”填报被投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前一年的年度会计报表相关数据;
4、职工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职工人数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5、“开始计算投资期限的日期”指被投资企业符合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日期;
6、“有效投资期限”是指被投资企业符合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日期起计算至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月份数;
7、“股权投资金额”填报对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对追加投资应按次分栏目分别填列。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所属年度 额 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 行次 | 合计 | 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合计 | 直接投资合计 |
本年新增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10×70%) | 1 | |||
以前年度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 | 2 | |||
本年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 | 3 | |||
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 4 | |||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 | 5 |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编号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报说明:
1、 “本年新增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确定的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
2、“以前年度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按上年度《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中第6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的数据填报;
3、“本年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等于第1行加第2行;
4、“本年可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和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分析后填列,若该单位同时为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且已将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则还应扣除该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根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第6栏合计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列;
5、“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等于第3行减第4行。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