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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黄金租赁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等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鉴于黄金实物需求群体逐年递增及黄金租赁业务迅猛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有序并公平公正地服务于每一位会员和客户,现对黄金租赁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以及业务规范规定如下: 1.从2013年7月1日起,专用发票于黄金实物归还后第一个工作日算起的三十天(自然日)内开具,会员或客户在此期间内应填写正确的《实物黄金租赁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表格,并传真至交易所财务部(021-33662122,33662071),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则视同自动放弃,发票不予开具。《申请》表格可在交易所官方网站的“业务平台”所属“会员业务”子栏目下载。 2.每月一日至二十五日为当月开票期(二十五日若遇节假日则视具体情况提前或顺延),二十五日(含当日)至月末归还的黄金实物,其专用发票在收到《申请》表格后于下一个月开票期内开具。 3. 交易所早在2009年已对会员服务系统中的申请提货及租借还金功能进行了优化,优化后的租借系统要求会员、客户申请提货时,对租借业务借入的货权需要选择租借提货选项,还金时需要选择租借还金选项。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部分客户未按上述要求操作,错选成普通提货选项,造成货权混乱,给开票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将对此类现象按违规三次以上(含三次)即暂停开票的办法处理,请各会员单位配合并告知客户。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13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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