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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2010-12-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城建税相关内容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现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分别与“三税”同时征收。
三、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暂按本市现行办法执行,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四、对按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纳税办法的外资企业,应单独确认其属于2010年12月份的计税依据,并据此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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