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沪地税所[2010]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09年度第二批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的通知

admin 2022年10月27日 沪地税所[2010]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09年度第二批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0]11号         2010-1-12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09年度第二批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沪经信软[2009]7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2009年度上海市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名单》中2000年7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以及历年未通过年审后又重新认定的软件企业,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月12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