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接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综[2022]34号 2022-8-29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促进用票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综〔2021〕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用票单位业务系统对接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系统对接要求 具有系统对接需求的用票单位(包括开票单位、报销单位、政府部门等),应在本单位业务系统满足财政部门信息安全建设要求的基础上开发系统接口,按照市财政局政务网站发布的《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对接开具业务办理流程》,申请办理相关系统对接手续,通过互联网或其他财政部门支持的网络接入方式,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进行对接交互。其中,开票单位还应按规定自行选择符合国密算法的签名服务器或云签服务,供开具电子票据时签名使用。 二、系统对接模式 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市财政局在现有报文传输对接模式外,新开发了消息数据传输对接模式,共同组成一体化统一接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接口平台),供用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免费使用接入。我市各级财政部门不推荐、不指定特定对接模式。 (一)报文传输对接模式 选择报文传输对接模式的用票单位,需按照《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规定的数据和对接报文规范,发送报文至统一接口平台,统一接口平台将报文传输至财政电子票据系统进行处理。 (二)消息数据传输对接模式 选择消息数据传输对接模式的用票单位,需按照《天津市财政统一接口平台财政电子票据接口说明》(见附件)规定的消息数据传输方式,发送消息数据至统一接口平台,统一接口平台将消息数据传输至财政电子票据系统进行处理。 三、其他工作事项 (一)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应积极响应用票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需求,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政策指导,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二)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另行规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天津市财政统一接口平台财政电子票据接口说明(开票单位).docx 2.天津市财政统一接口平台财政电子票据接口说明(报销单位).docx 3.天津市财政统一接口平台财政电子票据接口说明(政府部门).docx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9日 |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