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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沪财预[2008]112号 2008-12-23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4号)精神,现对涉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相关问题处理通知如下:
一、收费减免项目和对象。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免收住房登记费;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免征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二、收费减免时间。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三、对个人购房减免收费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
四、你局应当督促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收费减免的有关规定,确保减免政策的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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