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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061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龙卫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科技企业期权行权及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提案收悉,我们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围绕科技企业期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调整科技企业期权行权及转让的税收政策,员工在取得期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期权变现时纳税且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并且建议“将中关村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适用范围扩展至期权,将期权变现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至民营企业以及在美国或香港上市的科技创新企业”,这些建议有利于促进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吸引人才,提升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 随着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为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情况,自2016年起,国家对相关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鼓励企业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提高企业科技人才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可实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考虑到非上市公司股票变现能力较弱,为更好地激发企业活力,对于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境内居民企业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激励模式,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待转让该股权时仅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将原来“两道税”调整为只征“一道税”,且税率为20%,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负担,彻底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的问题。 二是不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对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应在股票期权行权时、限制性股票解禁时或者获得股权奖励时先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待转让股权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但考虑到一般股权激励所得金额较大,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时适用税率水平较高,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设计了特殊的计税方法,即在税改前股权激励所得可除以12个月,按月工资单独计税,实施新个人所得税税制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但为让纳税人在新税制下,税负水平不提高,继续平移了原税制的股权激励优惠计税方式,即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这一做法进一步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三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可在12个月内分期缴税。考虑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为解决纳税人一次性缴税困难的问题,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将中关村股权奖励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此政策是对原中关村股权奖励试点政策的推广。 目前国家出台的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较广,如科技企业、民营企业等均涵盖在内。因此,您提案中涉及的问题,现行税收政策已基本解决。我局作为税收政策的执行机关,今后将进一步关注并听取纳税人的建议,优化纳税服务,为我市的科技企业打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0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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