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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1月份单位社保缴费的温馨提示 因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月19日16时前,尚未缴纳2022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在1月21日至31日前申报2月份应缴纳社保费的同时完成1月份社保费补缴费申报,且不加收补缴费产生的滞纳金。在31日前缴费到账参保单位,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均不受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建议您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可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http://hrss.tj.gov.cn),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线上办理或在所属社保分中心临柜办理社保费核定业务。 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核定后,可通过登录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办理申报业务,选择三方协议划款或打印银行端缴费凭证前往银行或银联云闪付APP等方式进行缴费。特别提示: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仅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您致电12333(社保)、12366(税务)垂询。 天津市社保中心 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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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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