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22]2号 2022-01-1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减少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社局、医保局、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密切配合衔接,妥善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相关工作,加强线下办理退休手续全流程的疫情防控。 二、各区人社局、医保局、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应尽量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实现线上办理。 三、经参保人员同意,申报单位可以后延办理退休手续。后延办理手续的参保人员,2022年1月以前(含2022年1月)满足退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自2022年2月起补发;2022年2月以后(含2022年2月)满足退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自满足退休条件次月起补发。后延办理退休手续且需要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按照满足退休条件之月对应的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基数,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各区医保局应主动对接区社保分中心,协同办理退休手续和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线上办理退休手续时,可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一并提交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有关材料。区医保局按规定审核后,将汇总审核信息加盖公章转交区社保分中心录入系统,对于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而影响退休医保待遇的,应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参照本通知办理,后延办理手续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自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2022年1月19日 |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