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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0年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0]14号 2020-07-23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0年6月30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955元的,调整到49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964元的,调整到39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973元的,调整到2973元。
三、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3日
解读《关于北京市2020年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告》
一、背景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今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0年6月30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三、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49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9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973元。
四、执行日期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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