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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admin 2022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12-30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2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具体见附件1)予以发布。此外,对上述税务规范性文件历次失效废止的内容一并删除,对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以上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具体见附件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

  2.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

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河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通知 1986年12月10日 冀税二字[1986]第46号冀地税发[2007]55号修改,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号修改     一、县城征收房产税的范围应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及县城城建规划范围内的县属以上企业 (删除)
    三、在征收房产税的区域内,经济条件较差的偏远农村和1984年1月以后新设立的个别经济条件较差的镇,经地、市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删除)
                       
    五、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凡1983年1月以后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本身自用的房产,可从1986年10月1日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
(删除)
    七、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在目前仍实行低价房租的情况下,暂缓征税。 (删除)
    八、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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