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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津财综[2021]47号 2021-9-7 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稳步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开展我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明确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各环节安全责任,确保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中承载的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开具、存储、传输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信息的管理,切实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全程受控使用。 四、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测,确保重要数据及个人信息安全。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天津市医保局 2021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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