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津财规[2021]6号 2021-6-30 各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2021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满足适用条件时,财政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二、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宣讲财政法律规定,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实施《免罚清单》注意的问题。 (一)未列入《免罚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符合《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援引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得单独援引《免罚清单》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免罚清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和财政执法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区财政局在《免罚清单》范围之外,可以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做有益探索,结合辖区执法实践,增加相应清单事项。 五、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