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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admin 2022年11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6-15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的原则和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修改12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之前,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此次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的原则和精神,为解决改革后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此次文件修改范围是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发或牵头制发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本公告涉及的修改文件主要是机构改革后需要修改税务机关主体名称的文件。

  三、此次公布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列示的是需要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21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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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 京国税〔1995〕03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26号)的要求,市局研究决定,从1995年2月1日起,在市局印制或经各区县国税局批准印制的发票(包括由北京印钞厂印制的北京市增值税发票)上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印章。原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监制”印章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暂继续使用。同时,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向由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发票承印厂核发全国统一的发票准印证。市局在核发准印证时,对现有的承印厂根据管理要求进行了调整,其中将海淀1201印刷厂调整为海丰印刷厂。调整后的发票承印厂为京华印刷总厂、平谷印刷厂、龙潭印刷厂、商标印刷分厂、朝阳印刷厂、海丰印刷厂、丰台印刷厂。请各有关区县国税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所在地承印厂的发票准印证和旧发票监制章收回,到市局征管处换领新的准印证和监制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26号)的要求,市局研究决定,从1995年2月1日起,在市局印制或经各区县国税局批准印制的发票(包括由北京印钞厂印制的北京市增值税发票)上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印章。原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监制”印章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暂继续使用。同时,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向由我市税务系统管理的发票承印厂核发全国统一的发票准印证。市局在核发准印证时,对现有的承印厂根据管理要求进行了调整,其中将海淀1201印刷厂调整为海丰印刷厂。调整后的发票承印厂为京华印刷总厂、平谷印刷厂、龙潭印刷厂、商标印刷分厂、朝阳印刷厂、海丰印刷厂、丰台印刷厂。请各有关区县国税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所在地承印厂的发票准印证和旧发票监制章收回,到市局征管处换领新的准印证和监制章。
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7月6日 京国税〔1995〕118号 三、对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应要求其必须建立《外购应税消费品扣税核算辅助帐》(样式附后),用以核算应扣消费税额,不按本通知规定建立“辅助帐”的一律不得扣税。 三、对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有关区(地区)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必须建立《外购应税消费品扣税核算辅助帐》(样式附后),用以核算应扣消费税额,不按本通知规定建立“辅助帐”的一律不得扣税。
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3日 京国税〔1995〕199号 第三条 《收购凭证》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向一般纳税人发售《收购凭证》,并负责对《收购凭证》的使用、保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收购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一般纳税人发售《收购凭证》,并负责对《收购凭证》的使用、保管进行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暂行办法》中的“主管国税机关”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删除
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 京国税〔1999〕159号 一、征收管理工作
(一)我市内资银行(含股份制银行)一律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作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由支行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缴纳。
(二)北京市商业银行以各支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由市商业银行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统一缴纳。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纳税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由独立核算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缴纳。
(三)外资银行以设在我市的分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由分行向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缴纳。
(四)邮政储蓄机构,城区分别以东区、西区、南区、海淀区邮电局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各县以县邮政局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国际邮电局、北京邮政速递局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由核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缴纳。
一、征收管理工作
(一)我市内资银行(含股份制银行)一律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作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由支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北京市商业银行以各支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由市商业银行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纳税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由独立核算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外资银行以设在我市的分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由分行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邮政储蓄机构,城区分别以东区、西区、南区、海淀区邮电局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各县以县邮政局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国际邮电局、北京邮政速递局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由核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一、征收管理工作
(五)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缔约国居民应到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领取并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确认工作暂由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负责。代扣代缴义务人主管国税局应依照对外分局的确认执行,并登记建案、建立个人台帐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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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管理工作
(六)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部门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和国税发[1999]18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代扣代缴税款,办理税务登记,并于11月1日前办理完毕。
(七)代扣代缴义务人发生单位名称、地址等变更或增减时,应于主管部门批准后15日内到主管国税局进行变更或重新登记。
一、征收管理工作
(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征管部门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和国税发[1999]18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代扣代缴税款,办理税务登记,并于11月1日前办理完毕。
(六)代扣代缴义务人发生单位名称、地址等变更或增减时,应于主管部门批准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或重新登记。
二、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工作的检查指导,对违反代扣代缴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工作的检查指导,对违反代扣代缴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三、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3月3日 京国税〔2000〕051号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代扣代缴义务人,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一、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代扣代缴义务人,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扣缴义务人对无法鉴别国籍的储户,可按照现行处理办法执行,并于2000年6月30日前,将本系统内能确认身份的储户按其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多扣的税款应退还储户,对已入库的多缴税款可用本月应纳税款进行抵扣,同时将确认身份的储户列表(附证明材料)随同“报告表”在次月7日内一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对此应加强审核,并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二、各扣缴义务人对无法鉴别国籍的储户,可按照现行处理办法执行,并于2000年6月30日前,将本系统内能确认身份的储户按其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多扣的税款应退还储户,对已入库的多缴税款可用本月应纳税款进行抵扣,同时将确认身份的储户列表(附证明材料)随同“报告表”在次月7日内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对此应加强审核,并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实施意见 2002年2月7日 京国税发〔2002〕42号 三、安装程序。安装工作首先由市国税局下发安装税控装置通知书,交已取得“五证”(防爆改造验收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税控功能合格证、整机防爆改造检验合格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持安装通知,到市质监局特检中心办理报装手续。加油站所在的区、县质监部门对加油机进行安装前的计量检定,对检测合格的加油机由生产厂家安装税控装置。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再由质监部门对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并由市特检中心对整机防爆抽查验收,合格的,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各区县质监部门对加油机安装前的检查验收和安装后的计量检定应严格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下发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029号)通知的内容进行。对安装完毕税控装置的加油站由税务机关向市国税局提供名单并由市国税局上报市经委。 三、安装程序。安装工作首先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下发安装税控装置通知书,交已取得“五证”(防爆改造验收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税控功能合格证、整机防爆改造检验合格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持安装通知,到市质监局特检中心办理报装手续。加油站所在的区、县质监部门对加油机进行安装前的计量检定,对检测合格的加油机由生产厂家安装税控装置。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再由质监部门对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并由市特检中心对整机防爆抽查验收,合格的,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各区县质监部门对加油机安装前的检查验收和安装后的计量检定应严格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下发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029号)通知的内容进行。对安装完毕税控装置的加油站由税务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提供名单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上报市经委。
九、安装税控装置期间和安装工作结束后,市国税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要联合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九、安装税控装置期间和安装工作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要联合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十一、对加油站使用税控加油机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国税、技监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通知中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十一、对加油站使用税控加油机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分别由税务、技监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通知中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附件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流程》 附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流程》
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流程》的通知 2002年3月22日 京国税发〔2002〕79号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并就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并就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流程》
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4月5日 京国税发〔2002〕92号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贯彻到各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落实各扣缴义务人使用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录入准备工作。 一、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贯彻到各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落实各扣缴义务人使用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录入准备工作。
二、各扣缴义务人从2002年5月1日起,应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如有特殊原因,应由各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分行、在京营业部向市国税局申请备案后,可从2002年7月1日起申报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顺延期间各扣缴义务人应继续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报送计算机打印的扣缴报告表。 二、各扣缴义务人从2002年5月1日起,应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如有特殊原因,应由各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分行、在京营业部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备案后,可从2002年7月1日起申报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顺延期间各扣缴义务人应继续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报送计算机打印的扣缴报告表。
三、自2002年4月1日起,主管国家税务局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汇总表上报市局的时间改为每半年上报一次,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通过税源监控系统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三、自2002年4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汇总表上报市局的时间改为每半年上报一次,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通过税源监控系统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四、从2002年第二季度起,市局要求填报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月)报表”月份报表取消,季度报表通过“内网”于每季度末上报市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按季报送“季(月)报表”时,应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季度收入分析。 四、从2002年第二季度起,市局要求填报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月)报表’月份报表取消,季度报表通过‘内网’于每季度末上报市局。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按季报送‘季(月)报表’时,应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季度收入分析。
五、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扣缴义务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映。凡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各扣缴义务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映。凡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3月21日 京国税发〔2005〕7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涉及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局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明确。《税务局税收证明》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依照有关式样自行制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涉及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局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主管税务机关、直属分局明确。《税务局税收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依照有关式样自行制作。
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2005年11月24日 京国税发〔2005〕333号 二、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部门主要工作
1、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向扣缴义务人、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宣传教育储蓄存款政策,及时调查反馈执行中的问题。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做好“证明”的管理、发放工作。
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定期与储蓄机构沟通信息,具体内容按照《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主要工作
1、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应按照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向扣缴义务人、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宣传教育储蓄存款政策,及时调查反馈执行中的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应做好“证明”的管理、发放工作。
3、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应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定期与储蓄机构沟通信息,具体内容按照《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银行部门主要工作
1、各储蓄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教育储蓄的存取款工作,对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做好对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2、储蓄机构在储户的教育储蓄到期时,应严格审核相关凭证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同时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同时,做好教育储蓄情况的记录工作并填制“教育储蓄储户情况信息表”(附后)随同利息税申报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
三、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银行部门主要工作
1、各储蓄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教育储蓄的存取款工作,对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做好对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2、储蓄机构在储户的教育储蓄到期时,应严格审核相关凭证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同时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做好教育储蓄情况的记录工作并填制“教育储蓄储户情况信息表”(附后)随同利息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教育部门主要工作
1、教育部门应按照政策规定对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宣传、布置,做好“证明”的领取、填开工作。对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及时开具“证明”。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应将教育储蓄政策的有关要求传达到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校,并提供我市分区、分类别全日制学校名单及变动情况。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凭“办学证明”到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领取“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由储户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非义务教育学校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明》信息表”(附后)报送学校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3、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填开的“证明”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四、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教育部门主要工作
1、教育部门应按照政策规定对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宣传、布置,做好“证明”的领取、填开工作。对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及时开具“证明”。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应将教育储蓄政策的有关要求传达到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校,并提供我市分区、分类别全日制学校名单及变动情况。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凭“办学证明”到所在地区(地区)税务机关领取“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由储户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非义务教育学校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明》信息表”(附后)报送学校所在地税务机关。
3、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填开的“证明”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3月28日 京国税函〔2007〕212号 五、北京卷烟厂由朝阳区迁至通州区后,对市局转发5号令规定原由朝阳区国税局负责的对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相关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调整为由通州区国税局负责实施。 五、北京卷烟厂由朝阳区迁至通州区后,对市局转发5号令规定原由朝阳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的对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相关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调整为由通州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附件《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备案表》说明中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1月6日 京国税函〔2007〕550号 一、按照《通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亿元、一千万元;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实现税务所一级审批。 一、按照《通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亿元、一千万元;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实现税务所一级审批。
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3月27日 京国税发〔2009〕65号 第一条第(一)项 加强户籍管理。完善“国地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平台”的功能,在“设立登记”信息已经实现共享的基础上,逐步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停复业管理纳入信息交换平台。加快国、地税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建设,协调工作步骤,共同采取措施,防范漏征漏管和走逃现象的发生。加强注销户检查,防止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 第一条第(一)项 加强户籍管理。完善“国地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平台”的功能,在“设立登记”信息已经实现共享的基础上,逐步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停复业管理纳入信息交换平台。加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建设,协调工作步骤,共同采取措施,防范漏征漏管和走逃现象的发生。加强注销户检查,防止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
第一条第(七)项 继续加强国税和地税协作。建立国地税税收工作协作制度,在加强税收征管、拓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等领域,加强国地税合作,进一步整合资源,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税收监管水平。通过联合办理涉税业务、交换涉税数据信息、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密切双方协作,搭建方便、快捷的国地税税收管理平台,及时交流、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征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删除
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6月2日 京国税发〔2010〕119号 第一条第二款 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建立货物和劳务税主管部门与稽查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文件规定对违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相应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第一条第二款 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税务分局应建立货物和劳务税主管部门与稽查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文件规定对违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相应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13日 京国税发〔2010〕126号 第一条第(一)项 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第一条第(一)项 取消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第二条第(六)项 统一在发票上加印“密码”。为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识别真伪,在发票上加印“密码”。纳税人根据“密码”,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真伪。 第二条第(六)项 统一在发票上加印“密码”。为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识别真伪,在发票上加印“密码”。纳税人根据“密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的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真伪。
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0年12月3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三、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中应结合应税所得率的调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强化纳税服务,保证核定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在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中应结合应税所得率的调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强化纳税服务,保证核定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1年4月2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规范本市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规范本市税务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受理、查询工作由各区、县局办税服务厅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
申请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属于全市范围,且区、县局无法受理的,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受理或指定区、县局受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受理、查询工作由各区(地区)局办税服务厅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
申请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属于全市范围,且区(地区)局无法受理的,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受理或指定区(地区)局受理。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税务机关应强化保密教育,努力增强税务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应强化保密教育,努力增强税务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泄密汇报制度,及时掌握泄密情况。对延误报告时间或者故意隐瞒、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各区(地区)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泄密汇报制度,及时掌握泄密情况。对延误报告时间或者故意隐瞒、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区(地区)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1年5月4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 一、纳税人需办理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的,可在其主管国家税务局领取《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也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网址:www.bjsat.gov.cn)。 一、纳税人需办理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的,可在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也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网址:www.bjsat.gov.cn)。
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12月2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第一条第(二)项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一条第(二)项 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六、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2年10月1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2〕11号 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报告。 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报告。

附件《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中的“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修改为“西城区主管税务机关”
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 2012年12月2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2号 二、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
为减轻纳税人报表报送负担,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质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研发了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该软件能够辅助从纳税人在用的财务软件数据自动生成符合本次报送要求的财务报表数据,同时也能够实现与北京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衔接。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择使用,并提供免费电话技术支持,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www.bjsat.gov.cn )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
  
二、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
为减轻纳税人报表报送负担,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质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研发了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该软件能够辅助从纳税人在用的财务软件数据自动生成符合本次报送要求的财务报表数据,同时也能够实现与北京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系统衔接。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择使用,并提供免费电话技术支持,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 http://www.bjsat.gov.cn )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
  
三、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 2013年6月8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免费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新版发票。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已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中间环节收取或变相收取出租车专用发票工本费。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免费从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新版发票。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已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中间环节收取或变相收取出租车专用发票工本费。
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2013年6月8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翠微大厦等15家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2013年8月3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报告。 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报告。
附件《统一缴纳消费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中的“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门头沟区国家税务局”“顺义区国家税务局”“东城区国家税务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丰台区国家税务局”“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修改为“海淀区主管税务机关”“门头沟区主管税务机关”“顺义区主管税务机关”“东城区主管税务机关”“朝阳区主管税务机关”“丰台区主管税务机关”“西城区主管税务机关”
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 2013年9月3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第三条第(二)项 保留的技术防伪措施为: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首页,点击“发票查询”栏目,依次连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等相关信息,按“查询”键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第三条第(二)项 保留的技术防伪措施为: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首页,点击“发票查询”栏目,依次连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等相关信息,按“查询”键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总分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审批办法的公告 2013年9月6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第13号 一、对总分支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涉及消费税汇总缴纳问题,可在一个申请及请示中一并提出,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国税局一并审批,两税一并审批后,办理申请时请填报调整后的《统一缴纳税款企业情况表》(见附件)。 一、对总分支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涉及消费税汇总缴纳问题,可在一个申请及请示中一并提出,市财政局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并审批,两税一并审批后,办理申请时请填报调整后的《统一缴纳税款企业情况表》(见附件)。
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报告。 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报告。
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年9月1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四、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