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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2-27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http://www.bjsat.gov.cn,以下简称“网上办税厅”)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快捷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出申请
(一)新办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厅进行“套餐”办理,提出增值税发票初次申领申请。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厅“发票申领”模块进行增值税发票初次申领申请。
纳税人应准确填写申请信息,按要求提供相关附列资料,确认填写完整无误后上传申请信息。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选择税控设备及缴费
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批(核准)增值税发票信息后,按《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自主选择税控设备服务单位,并按要求完成网上缴费。
三、税控设备发行及增值税发票领取
当日12:00前提交增值税发票申请,并完成网上缴费的纳税人,可于当日到网上办税厅指定的地点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和领取增值税发票;当日12:00以后提交申请,并完成网上缴费的纳税人,可于次日12:00前到网上办税厅指定的地点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和领取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未办理实名信息认证的,需法定代表人和购票人在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前现场办理实名信息认证。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7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文件规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大幅度压缩税务机关的工作时限,为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的办税渠道,不断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有效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增加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明确业务办理流程。
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三是明确纳税人未办理实名信息认证的,需法定代表人和购票人在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前现场办理实名信息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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