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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调整2022社保年度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

admin 2022年11月08日 粤财税〔2022〕39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2〕39号           2022-10-12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粮食和储备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在上述期限内,不再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新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各级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名单变动情况。

  三、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附件:广东省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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