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税费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7-21
为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持续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东莞市税务局)编制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全市通办税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清单》内的涉税(费)事项,在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实行全市通办,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为《清单》内的涉税(费)事项提供全市通办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到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清单》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等办税事项。东莞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清单》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三、纳税人在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市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的相关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四、纳税人可通过东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dgsw/dgsw_index.shtml)查阅《清单》和办税指南相关内容,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五、东莞市内其他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业务清单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税费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税费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为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同城通办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在全面推行“非接触式”税费服务的基础上,针对部分纳税人线下跨区域办理税费事项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全市通办业务范围,以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目标,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二、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全市通办的具体内容
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提供《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全市通办税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涉税(费)事项的全市通办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办税服务场所。《清单》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等税费事项。
三、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具体实施
公告提示纳税人可通过东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dgsw/dgsw_index.shtml)查阅《清单》和办税指南相关内容,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同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清单》并在门户网站公布。东莞市内其他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业务清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