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粤医保发[2022]18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admin 2022年11月08日 粤医保发〔2022〕18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粤医保发〔2022〕18号 2022-07-1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地市,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
二、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和单位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参保人正常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三、缓缴期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个人账户正常发放。
四、属于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正常申报后由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缓缴所属期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缴款期限。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附件: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2日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