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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21]406)文件精神,我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江税发[2019]52号)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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