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12-31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江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申报缴纳。
三、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2016年起,根据省税务局对各地统一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要求,江门市各市(区)税务局分别制定了各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各地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减少征纳争议,营造公平统一的营商环境,现结合当前征管实际,对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统一和明确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纳税期限
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申报缴纳。
(三)统一和明确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纳税期限
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三、《公告》的施行的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