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京财税[2014]80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admin 2022年11月09日 京财税[2014]80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4]809号                              2014-05-06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总局观点——

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

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   录——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梳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