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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3号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admin 2022年11月10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3-30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要求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见附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文件中确定的政策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审核确认后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以及与转让房屋有关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凭证的审核。纳税人未能提交有关费用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补正;不能补正的,经纳税人签字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能够确定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减除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 (四)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三、本公告相关条款的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职责分别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 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表
注: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配套法规——京建发[2013]16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13]17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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