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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13]66号 2013-01-21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包括限期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明细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同时,将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和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2汇总 1.北京市取消收费明细项目.doc 2.北京市免征还和限期免征收费明细项目.doc 3.财综[2012]9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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