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2号 2012-12-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5号)中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和种类的要求作如下调整: 一、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 纳税人应按月或者按季报送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在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 为减轻纳税人报表报送负担,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质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研发了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该软件能够辅助从纳税人在用的财务软件数据自动生成符合本次报送要求的财务报表数据,同时也能够实现与北京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衔接。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择使用,并提供免费电话技术支持,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 三、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5号)中第二条“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问题解答 一、哪些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答: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包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要按期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至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其中,所列示的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包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需要报送的报表种类和报送期限是什么?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公告〔2012〕12号)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5号)中报表报送的期限要求进行部分调整,在原来全部按年度报送的基础上,增加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或按季报送,其他不在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新的财务报表报送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纳税人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仍于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按〔2011〕15号《公告》要求报送,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2013年2月1日起报送2013年1月份的财务会计报表,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不在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4月1日起报送2013年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与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填报电子财务会计报表后,是否还需要报送纸质报表? 答: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使用网上申报纳税人端软件,通过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无另行要求的,可不再报送纸质报表。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表。 四、什么是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 答:财税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是一款智能化报表采集软件,可自动识别国内常用的财务软件,并支持导入Excel文件的方式,自动完成会计科目对照,辅助纳税人生成符合报送要求的财务报表。该软件实现了与北京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衔接,其生成的报表数据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直接上传,减少了财务人员手工录入负担,提高了报表报送质量。 五、在哪里下载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 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研发,供纳税人免费选择使用,并提供免费电话的技术支持。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并查阅技术支持电话号码。 |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