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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2]11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admin 2022年11月10日 京财税[2012]11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京财税[2012]1167号 2012-06-21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一)其他乳制品(见附件2)。其他乳制品是指除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2所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之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
(二)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见附件3)。
(三)植物油和相关产品(见附件4)。
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并区别不同产品的类型和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依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产品类型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我市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核定其扣除标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一份,样式见附件5,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各区县国税局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向各区县国税局下达。各区县国税局应及时将核定结果在纳税申报厅予以公告。
四、我市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核定其扣除标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6,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五、各区县国税局应结合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以及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六、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2.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3.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6.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附件2:
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 扣除标准 |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 ||
酸奶类 | 搅拌型酸奶 | 不添加果粒或者谷物的(每吨) | 牛奶 | 0.9773 |
添加果粒或者谷物的(每吨) | 牛奶 | 0.9400 | ||
凝固型酸奶 | 不添加果粒或者谷物的(每吨) | 牛奶 | 1.0492 | |
添加果粒或者谷物的(每吨) | 牛奶 | 0.9248 | ||
乳饮料 | 配置型乳饮料(每吨) | 牛奶 | 0.3327 | |
发酵型乳饮料(每吨) | 牛奶 | 0.4129 | ||
调制乳(每吨) | 牛奶 | 0.9160 | ||
干酪(奶酪)(每吨) | 牛奶 | 9.3808 | ||
奶粉(每吨) | 牛奶 | 9.0280 | ||
稀奶油(每吨) | 牛奶 | 12.0368 | ||
奶浆(每吨) | 牛奶 | 0.6615 |
附件3:
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 扣除标准 |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 |
粮食白酒 | 粮食白酒(由高梁、小麦、大麦、豌豆、稻壳、大米、玉米、江米8种粮食酿制)(每吨) | 高梁 | 1.2092 |
小麦 | 0.1099 | ||
大麦 | 0.0035 | ||
豌豆 | 0.0026 | ||
稻壳 | 0.2534 | ||
大米 | 0.0046 | ||
玉米 | 0.0015 | ||
江米 | 0.0027 | ||
粮食白酒(由高粱、小麦、稻壳、麸皮4种粮食酿制)(每吨) | 高梁 | 0.0246 | |
小麦 | 0.0236 | ||
稻壳 | 0.0044 | ||
麸皮 | 0.0231 | ||
粮食白酒(由高粱、大麦、稻壳、豌豆4种粮食酿制)(每吨) | 高梁 | 7.8895 | |
大麦 | 1.2150 | ||
稻壳 | 1.5779 | ||
豌豆 | 0.5207 | ||
粮食白酒(由高粱、小麦、糯米、大米、玉米、稻壳6种粮食酿制)(每吨) | 高粱 | 1.5450 | |
小麦 | 0.2460 | ||
糯米 | 0.6770 | ||
大米 | 0.4610 | ||
玉米 | 0.1540 | ||
稻壳 | 0.9260 | ||
啤酒 | 啤酒(由大麦、大米、酒花酿制)(每吨) | 大麦 | 0.1421 |
大米 | 0.0496 | ||
酒花 | 0.0005 | ||
啤酒(由大麦、大米、酒花、菊花酿制)(每吨) | 大麦 | 0.1520 | |
大米 | 0.0485 | ||
酒花 | 0.0005 | ||
菊花 | 0.0001 | ||
啤酒(由大麦、大米、酒花、玫瑰花酿制)(每吨) | 大麦 | 0.1520 | |
大米 | 0.0485 | ||
酒花 | 0.0005 | ||
玫瑰花 | 0.0006 | ||
啤酒(由大米酿制)(每吨) | 大米(碎米) | 0.0339 | |
葡萄酒 | 干红葡萄酒(每吨) | 葡萄 | 1.4350 |
干白葡萄酒(每吨) | 葡萄 | 1.4515 | |
甜葡萄酒(每吨) | 葡萄 | 0.8400 | |
山楂葡萄酒(每吨) | 山楂 | 0.1000 | |
葡萄 | 0.4600 | ||
洋葱葡萄酒(每吨) | 洋葱 | 0.1200 | |
葡萄 | 0.8800 | ||
桂花葡萄酒(每吨) | 桂花 | 0.0400 | |
葡萄 | 0.7000 | ||
葡萄酒原浆(每吨) | 葡萄 | 1.5900 | |
黄酒 | 黄酒(每吨) | 大米 | 0.4000 |
清酒类(每吨) | 糙米 | 0.2964 | |
味啉类(每吨) | 糯米 | 0.0793 | |
糙米 | 0.0221 | ||
料酒类(每吨) | 糙米 | 0.4706 | |
调味料类(每吨) | 糯米 | 0.0232 | |
粳米 | 0.0461 | ||
青梅酒(每吨) | 青梅 | 0.4689 | |
杏酒(每吨) | 杏 | 0.4901 | |
麦芽(每吨) | 大麦 | 1.3330 |
附件4:
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 扣除标准 |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 |
大豆油 (豆粕) | 一级大豆油(每吨) | 大豆 | 1.2500 |
大豆粕(每吨) | 1.2500 | ||
花生油 (花生粕) | 一级花生油(每吨) | 花生 | 1.8182 |
花生粕(每吨) | 1.8182 | ||
芝麻油(每吨) | 芝麻 | 2.6245 | |
芝麻酱(每吨) | 芝麻 | 1.3086 | |
花生酱(每吨) | 花生 | 1.1798 | |
芝麻、花生混合酱(每吨) | 芝麻 | 0.7053 | |
花生 | 0.5620 | ||
杏仁油(每吨) | 杏核 | 4.8731 | |
核桃油(每吨) | 核桃 | 7.7311 | |
葵花籽油(每吨) | 葵花籽 | 8.0000 | |
核桃粉(每吨) | 蜂蜜 | 0.0300 |
附件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机关盖章 |
注:1、因纳税人申请的产品数量较多无法在本表中全部填列的,可以在附件中列明并加盖纳税人公章;2、本表一式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6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申请核定扣除标准的产品情况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名称 | 投入产出法 | 成本法 | |||
上年度产品销售数量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上年度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 | 上年度生产成本 | 农产品耗用率(%) | |||
1 | 2 | 3 | 4 | 5 | 6 | 7=5÷6 | |
1 | |||||||
2 | |||||||
3 | |||||||
4 | |||||||
纳税人申请意见及声明: 此表所填写数据均属于本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现申请就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并依照(□投入产出法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办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1、因纳税人办理备案登记的产品数量较多无法在本表中全部填列的,可以在附件中列明并加盖纳税人公章;2、本表一式两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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