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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1-9-30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从2021年10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再单独申报缴费(往期欠费除外)。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但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业务规则不变。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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