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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发票管理办法》),并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平稳、顺畅衔接,现就发票加盖印章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2010年第17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和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在购买发票时可暂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并留存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印模。 特此通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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