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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汕医保[2021]62号 2021-7-13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组织人社局,市医保中心: 按照《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再次修订)>的通知》(汕府办[2012]84号)及《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0]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01元标准。现将我市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2021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903元/月,下限为3781元/月。 二、执行时间: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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