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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8]305号 2008-12-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及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等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应当按要求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联),税务机关盖章后交缴款人留存,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账联),税务机关作为会计凭证,白纸蓝油墨。第二联(收据联)的抬头中央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视同现金类税收票证管理,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京地税计[1998]311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使用,对违规开具的税务机关及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收据》停止使用。
附件:中华人名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样票(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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