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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8]243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admin 2022年11月11日 京财税[2008]243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8]2434号 2008-11-25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补充意见明确如下: 一、申请享受财税[200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1款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持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其开具的捐赠货物证明单据,连同《抗震救灾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审核确认表》(样式后附),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确认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2008年5月12日至财税[2008]104号文件下发期间,纳税人捐赠抗震救灾货物并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确认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对纳税人已缴纳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税款,可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对所辖纳税人在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捐赠抗震救灾货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填报《捐赠抗震救灾货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样式后附),于2009年1月20日前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纳税人在享受财税[200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2款向受灾地区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时,应留存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其开具的、注明是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附件: 1.抗震救灾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审核确认表 2.捐赠抗震救灾货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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