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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条款修订] 京地税征[2008]237号 2008-10-24 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修改为: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五日前一次性缴纳。(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五日前一次性缴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下发执行以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的综合征收率、适用范围、计税依据确认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中综合征收率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个人出租住房的行为。个人出租住房中的转租、再转租行为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计算缴纳地方各税。 二、[条款修订]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税屋提示——第二条修改为: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五日前一次性缴纳。(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五日前一次性缴纳。】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文件执行前已经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调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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