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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8]290号 2008-10-22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和9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区内生产加工企业购进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准予退税货物的管理,每半年(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将区内生产加工企业报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和购进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准予退税货物的使用情况及税务机关日常核查情况报告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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