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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核实工作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地税地[2008]112号 2008-05-09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9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的“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第三条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拆迁货币补偿金额额度越来越大,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契税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核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拆迁购买住房减免契税采取即时审核方式,不再进行程序审核。
二、[部分废止]各局在受理个人拆迁住房减免契税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并填写《承诺书》,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三、[条款废止]征收机关对有疑点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可根据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取款凭证或银行存折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对有疑点且纳税人不能够提供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取款凭证或银行存折原件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征收机关应在免税手续办理完毕后进行汇总,在每月月底时上报市局地方税处,由地方税处统一移交给市局检查部门进行核查。
四、市局将及时把拆迁核查结果上网公布,备各局参考使用,以避免同一拆迁项目因被拆迁人不同发生多次核实问题,从而减轻检查部门和开发企业的压力。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9日
附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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