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179号 2008-03-1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经评审考察,近期市局重新选定了四家拍卖企业作为全市国税系统抵税财物的拍、变卖机构。现将选定的四家拍、变卖机构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拍、变卖机构名单 (一)北京阳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北京大田拍卖有限公司; (三)北京中贸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二、关于合作事项 市局与上述四家拍卖企业的合作期限为两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上述拍卖企业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局有权提前终止与有关企业的合作: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可以接受委托拍、变卖而拒绝接受的; (三)为了谋取企业利益,拍卖企业自身采取或与其它企业及个人联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在拍、变卖过程中使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其不能继续承担税务机关抵税财物拍、变卖工作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需进行抵税财物的拍、变卖工作时,应在市局选定的拍、变卖机构中选择相关企业委托办理。 (二)各单位在委托拍、变卖机构进行拍、变卖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各单位在委托拍卖企业进行物品拍卖时成交的,拍卖企业只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拍、变卖各项费用(含评估费用)均应在抵税财物拍卖或变卖成功后以拍卖或变卖收入支付。 (四)市局重新选定的抵税财物评估机构名单将另行下发通知,在此之前如发生抵税财物评估事项,各单位可以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96号)选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机构进行评估。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