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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关于调整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监管模式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做好服务、保障的具体要求,天津海关决定调整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企业监管系统”将于近日下线,不再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使用该系统传输处理计划和处理数据。 二、系统下线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可通过递交、邮寄、传真或专用邮箱等方式,向辖区隶属海关提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申请表》(需加盖公章),在收到隶属海关审核结果和编号后,方可开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 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应配备与除害处理方式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对除害处理期间各项处理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和存储,处理数据不可人为修改。 四、各企业要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规范开展生产经营,严格除害处理过程控制和结果审核,做好除害处理数据和视频资料存档工作,配合天津海关做好相关工作。 天津海关 2020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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