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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245号 2007-06-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系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52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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