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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338号 2007-06-0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228号)(以下简称22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北京市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分析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230号)(以下简称230号通知)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点税源企业范围
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范围见附件1。
二、分析内容及方法
(一)按230号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消费税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
(二)按228号通知要求,重点对下列指标的增减变化原因进行分析。
1、平均单价
平均单价=销售额/销量
2、单位销售成本
单位销售成本=产品销售成本/销量
3、单位销售费用
单位销售费用=产品销售费用/销量
4、产品销售利润率
产品销售利润率=产品销售利润/销售额*100%
5、实现税负
实现税负=本期应缴消费税/销售额
6、税收弹性系数
(1)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品:税收弹性系数=税收增长速度(税收同比增减率)/销量的增长速度(销量同比增减率)
(2)从价定率征收的产品:税收弹性系数=税收增长速度(税收同比增减率)/销售额的增长速度(销售额同比增减率)
三、数据来源
为满足228号通知分析要求,我市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应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附报资料》(具体填报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2及其填表说明)。
各局应依据纳税人报送《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附报资料》,计算填报《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变化情况分析表》(详见附件3)。
四、报送要求
(一)报送内容
1、230号通知规定分析报表及分析报告
2、《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变化情况分析表》及分析报告
(二)报送方式
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消费税组)。
(三)报送时限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五、本通知自2007年二季度(税款所属)起执行。230号通知《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同时废止。
附件:
1、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
2、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附报资料及其填表说明
3、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变化情况分析表及其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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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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