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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7]48号 2007-02-07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150号)收悉。关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经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经研究,同意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13家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12万元,其所属企业(详见附件)在批准的限额内上缴的不超过其收入2%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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