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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665号 2006-12-3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有区、县(地区)国税局反映部分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经营多业的三产企业经营主业的确定问题。
(一)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其经营主业是指收入超过企业全部收入50%(含)的业务,或在企业各项收入中居于首位的业务。
(二)《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68号)第二条第3款中“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回投资收益的补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投资方企业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24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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