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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667号 2006-12-3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辅导手册》结合使用。对重点修改的《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七)、《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二)和《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三)市局将单独印发,请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原表进行调换。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通知》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2006年度汇算清缴时对《通知》第一条第六款和第七款的规定暂缓执行,不在表中填列。
(二)《通知》第三条第6款第1项,不再修改。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中填表说明做如下修改:
(一)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六条第1点修改为:“……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依据附表十二的“工效挂钩企业”的第6行、第7行和第10行,以及有权……”。
(二)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六条第2点修改为:“……工效挂钩纳税人等于第10行第2列、第3列、第4列。……”。
(三)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六条第12点修改为:“第14行坏帐准备金”:“……第2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提取的金额,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第2列第5行;第3列等于附表十四(1)第3列第5行”。
(四)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三条第2点修改为:“第1列第2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年初原值余额+本年末原值余额)÷2”。
(五)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三条第3点修改为:“第1列第3行(第4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年初原值余额+本年末原值余额]÷2。...”。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经研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第三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等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62号)第四条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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