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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地税征[2007]16号 2006-12-30 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本法规废止“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入库的税款中,分别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征收或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时,个人所得税按0.5%的征收率计征,其他地方各税按照4.5%的征收率计征,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入库方式、入库级次和适用征收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部分废止]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划分比例为房产税科目占4.5%,个人所得税科目占0.5%。 二、根据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出租、转租、再转租房屋的,应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征收,各局在按照综合征收率方式征收税款时,要严格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第18条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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