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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admin 2022年11月14日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2020-12-10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第三条 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和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建立本市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空港经济区、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商事登记确认制等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进改革创新,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责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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