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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发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综[2019]106号 2019-12-30
票据管理中心,各区财政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9〕84号)规定,我市自2019年9月启用全市统一的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式样。现将核发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分为《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和《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联次均为1联,票据工本费标准统一核定为0.078元/份。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不变。
二、市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到市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领购手续;区属及中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到所在地区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领购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4月22日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提取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和税务票证风险保证金的通知》(津财综〔200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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