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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将0-3岁子女养育费用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建议”的答复 2019年1月1日全面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设立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六项附加扣除。国务院印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教育相关支出,父母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根据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3岁之后至小学入学前为学前教育阶段。而0-3岁的婴幼儿主要是养护,而非教育。本次新个人所得税法新设“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考虑到法律概念衔接,从依法治税角度出发,未将0-3岁入园前养护支出纳入扣除范围。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为国家统一制定,我市无权自行制定相关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规定,结合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国家制定更多更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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