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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津财社[219]30号 2019-7-22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精神,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在户籍地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一)本人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救助家庭范围; (二)本人已进行失业登记,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时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为2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审核方法 通过人社部门金保二期信息系统比对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通过民政部门低保低收入家庭信息系统比对低收入救助家庭资格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补贴申请发放流程由各区自行确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领人员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应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生活补助。 (二)各区要高度重视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各区财政、人社、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办理程序,加强资金监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三)各区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经办服务、补贴受理、审核公示、资金申请等相关工作,单独统计,专账管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四)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市财政局 天津市市人社局 天津市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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