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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admin 2022年1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2020-05-13
为贯彻落实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6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
二、税务机关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一)2020年5月前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委托扣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重新委托税务机关划扣,由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通过后台批量处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登记、扣费账户变更、缴费基数修改、停保等业务,由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至5月底,并在6月统一移交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从2020年6月1日起,税务机关接收、办理上述业务。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系统需停机切换,6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以上业务先收件受理,待6月16日系统切换上线后再进行系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缴费人。
从6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上述业务可查看我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办税指南”和“信息公开\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南”栏目有关内容。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后,缴费人应于每月24日前在缴费存折预存足够金额,以备税务机关划扣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征收,不影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政策。
四、本通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医疗保障局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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