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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admin 2022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6-1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7月2日 津国税征〔1997〕23号
2 关于清理清退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1999年5月26日 津国税征〔1999〕8号
3 关于印发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 津国税征〔2000〕42号
4 转发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在办理社会事务中严格核验居民身份证的函》的通知 2000年12月19日 津国税征〔2000〕88号
5 关于停止收取纳税申报表工本费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 津国税征〔2001〕3号
6 关于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20日 津国税征〔2003〕2号
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5月27日 津国税征〔2003〕14号
8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6日 津国税流〔2004〕3号
9 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内部管理的通知 2004年4月9日 津国税征〔2004〕7号
1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6月16日 津国税征〔2004〕14号
1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9月1日 津国税征〔2004〕23号
1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12月21日 津国税征〔2004〕31号
1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令的通知 2005年7月4日 津国税征〔2005〕15号
1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的通知 2005年7月4日 津国税征〔2005〕16号
1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9月20日 津国税征〔2005〕24号
1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2月29日 津国税进〔2005〕33号
1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津国税征〔2006〕23号
18 关于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印制及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4日 津国税征〔2007〕4号
19 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2月20日 津国税征〔2007〕11号
20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津国税征〔2008〕1号
21 关于取消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8年3月19日 津国税征〔2008〕3号
2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2月17日 津国税所〔2009〕2号
23 关于做好POS机刷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5月13日 津国税征〔2009〕7号
24 关于供热采暖收费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10日 津国税发〔2010〕69号
25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的公告 2012年9月10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6 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4月1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7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及有关涉税问题的公告 2013年12月31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2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2014年5月27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9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开具普通发票问题的公告 2014年6月20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30 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8月15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3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1月28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3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2016年4月22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3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2016年5月30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3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京津两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互联互通的公告 2016年6月17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3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天津市两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互联互通的公告 2016年10月27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36 关于对我市人才发展基金奖励高级人才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的通知 2000年6月16日 地税二〔2000〕22号
37 关于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26日 津地税地〔2002〕10号
3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4年12月6日 津地税所〔2004〕15号
39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 津地税征〔2006〕11号
40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30日 津地税法〔2006〕2号
41 关于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津贴补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2月8日 津财办〔2007〕1号
4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4月17日 津地税所〔2008〕16号
43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9年2月10日 津地税企所〔2009〕3号
44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8月11日 津地税企所〔2009〕12号
45 关于推行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 2009年12月23日 津地税个所〔2009〕18号
46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1月29日 津地税个所〔2010〕1号
4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2010年3月9日 津地税法〔2010〕2号
48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性公墓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5月14日 津地税企所〔2010〕4号
49 关于实施《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通知 2004年12月12日 津地税征〔2004〕28号
50 关于继续执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1年12月13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51 关于调整我市2012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公告   2012年3月12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5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6年3月8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5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公告 2016年6月8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5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6年7月1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5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报送《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电子工作底稿》的公告 2016年8月24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5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7年4月20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失效废止条款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2月19日 津国税退〔2000〕26号 补充规定废止
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12月15日 津国税流〔2003〕59号 补充规定废止
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8月9日 津国税进〔2006〕24号 补充规定废止
4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 津国税流〔2008〕22号 第二条第2项、第3项
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7月1日 津国税函〔2009〕57号 补充规定废止
6 《关于实施促进人才发展和技术进步等税收优惠的通知》 2001年4月25日 津地税办〔2001〕8号 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7 关于规范印花税征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8年3月3日 津地税地〔2008〕7号 该文件第二部分第二条继续有效,其他内容废止。
8 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2012年3月21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
第四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的通知 2004年6月16日 津国税征〔2004〕13号     附件: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         附件:1.天津市税务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    
    附件:2.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     附件:2.天津市税务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
    附件1中
    一、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一)分类代码前8位编制规则
    第1位代表国家税务局,代码为1。
    附件1中
    一、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一)分类代码前8位编制规则
    第1位代表税务局,代码为1。
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12月30日 津国税流〔2004〕74号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国税机关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按照国税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6%或4%增值税征收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按照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6%或4%增值税征收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在发行使用前,必须按照防伪税控企业档案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交叉稽核系统中登记代开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信息;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在发行使用后,代开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必须按照防伪税控企业抄报税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每月报税事宜。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在发行使用前,必须按照防伪税控企业档案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交叉稽核系统中登记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信息;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在发行使用后,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必须按照防伪税控企业抄报税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每月报税事宜。

    四、我市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规定,同时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四、我市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规定,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3 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工作通知 2005年6月9日 津国税流〔2005〕45号
    五、(一)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的审核检查
    1.如果经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即可查明“不符”、“缺联”、“属于作废”、“重号”、“失控”原因,而不需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类型依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处理。
    4.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对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根据其返回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比对异常原因,按照稽核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类型依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五、(一)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1.如果经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即可查明“不符”、“缺联”、“属于作废”、“重号”、“失控”原因,而不需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类型依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处理。
    4.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根据其返回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比对异常原因,按照稽核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类型依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五、(二)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转来信息的审核检查
    1.如果不属于存根联(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下同)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结果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
    2.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其他抵扣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的,或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如果属于误操作等原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机关误操作的还应出具书面证明。

    五、(二)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转来信息的审核检查
    1.如果不属于存根联(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下同)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结果反馈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
    2.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其他抵扣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的,或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属于误操作等原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误操作的还应出具书面证明。

    五、(四)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中如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的,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天津关区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由和平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

    五、(四)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中如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的,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税务机关所属计统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天津关区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由和平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

    六、(一)对辅导期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先比对后抵扣”。主管国税机关对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允许其申报抵扣,对比对结果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进行审核检查。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六、(一)对辅导期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先比对后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对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允许其申报抵扣,对比对结果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进行审核检查。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七、上述报表模板“国税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模版.xls”已放在市局FTP://流转税处目录下,各单位每月填报后以原格式上传到 FTP://流转税处\审核检查\统计表目录下,上传文件名:“shjctjb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YYYYMM).xls”。

    七、上述报表模板“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模版.xls”已放在市局FTP://流转税处目录下,各单位每月填报后以原格式上传到 FTP://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检查\统计表目录下,上传文件名:“shjctjb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YYYYMM).xls”。
附件中填表说明中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内容 修改为“税务机关”
4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6日 津国税流〔2005〕61号
    一、我市“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已确定在河西区国税局的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市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行部署,逐步确定我市的推行计划并下发实施。各区县国税局推行工作的开展,一律以市局的统一安排为准。
    一、我市“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已确定在河西区国家税务局的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市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行部署,逐步确定我市的推行计划并下发实施。各区县税务局推行工作的开展,一律以市局的统一安排为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为配合“一机多票”系统的推广运用,将于2005年9月对全国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系统进行升级。在系统升级前,各区县国税局认证岗位人员在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对于认证结果为“密文有误”,且发票开具时间为2005年8月和9月,发票抵扣联备注栏上加盖刻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名称”(试点地区国税机关为: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山东省淄博市国税局、山东省东营市国税局、山东省烟台市国税局)和“增值税‘一机多票’开票方式试点企业”字样印章的发票抵扣联,不予保存认证结果。认证企业可先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金,该发票抵扣联由主管区县国税局暂保存并做好相关记录,待系统升级完成后统一重新认证,届时对认证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认证岗位人员应同时将记录信息告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位人员,对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可按解除异常处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为配合“一机多票”系统的推广运用,将于2005年9月对全国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系统进行升级。在系统升级前,各区税务局认证岗位人员在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对于认证结果为“密文有误”,且发票开具时间为2005年8月和9月,发票抵扣联备注栏上加盖刻有“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名称”(试点地区国税机关为: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山东省淄博市国税局、山东省东营市国税局、山东省烟台市国税局)和“增值税‘一机多票’开票方式试点企业”字样印章的发票抵扣联,不予保存认证结果。认证企业可先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金,该发票抵扣联由主管区税务局暂保存并做好相关记录,待系统升级完成后统一重新认证,届时对认证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认证岗位人员应同时将记录信息告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位人员,对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可按解除异常处理。
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12月31日 津国税流〔2006〕81号     二、《注销收缴表》一式四联,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主管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税政(管)科各一联。     二、《注销收缴表》一式四联,市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税政(管)科各一联。
    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纳税人递交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应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中查询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结果,凡查询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或发票号码认证不符等三种情况的,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可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凡查询为其他认证结果的,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单》一并退还企业;凡查询无认证结果的,应按照专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当场进行认证,并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开具后的《通知单》,连同企业递交的《申请单》、打印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一并留存。
    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递交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应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中查询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结果,凡查询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或发票号码认证不符等三种情况的,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可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凡查询为其他认证结果的,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单》一并退还企业;凡查询无认证结果的,应按照专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当场进行认证,并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开具后的《通知单》,连同企业递交的《申请单》、打印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一并留存。
    八、本通知以及“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列举的表单,均由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由各区、县国税机关向纳税人免费提供。     八、本通知以及“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列举的表单,均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由各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免费提供。
    九、各区、县国税机关应积极利用纳税申报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张贴“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并将贯彻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九、各区税务机关应积极利用纳税申报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张贴“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并将贯彻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中的“主管国税机关”、“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内容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2月25日 津国税流〔2007〕28号
    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辅导期、临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审批。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辅导期、临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由各区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审批。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7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 津国税流〔2008〕22号
    一、纳税人每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均应严格实行验旧供新制度。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在未验旧情况下对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每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均应严格实行验旧供新制度。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在未验旧情况下对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

    二、1.上述发票数据,纳税人可选择在申请验旧前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征期抄税或非征期抄税功能,先行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纳税人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损坏不能采用以上两种方式的,应在申请验旧前持全部已开具未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到主管国税机关扫描报送上述发票数据。

    二、1.上述发票数据,纳税人可选择在申请验旧前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征期抄税或非征期抄税功能,先行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纳税人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损坏不能采用以上两种方式的,应在申请验旧前持全部已开具未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扫描报送上述发票数据。
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7月31日 津国税函〔2009〕68号     五、根据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它符合条件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市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未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价格发生变化,以及2009年8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新品牌、新规格白酒,符合《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白酒生产企业应于价格变动(产品投放市场)的次月起15日内,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按规定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根据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它符合条件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市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未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价格发生变化,以及2009年8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新品牌、新规格白酒,符合《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白酒生产企业应于价格变动(产品投放市场)的次月起15日内,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按规定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9 关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工作的通知 2009年9月11日 津国税函〔2009〕79号     三、确保贷款企业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备案的银行账户是唯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将该账户写入“天津市国税局出口退税退库明细表”。     三、确保贷款企业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备案的银行账户是唯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将该账户写入“天津市税务局出口退税退库明细表”。
10 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 2012年7月10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税务系统管理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事项公告如下:
    二、通用机打发票的使用
    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开发,无偿提供给纳税人安装使用。纳税人应配置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并具备接入互联网条件。
    纳税人应在开立通用机打发票(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三联B版)后,上传开票电子数据。开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须在当日24时前上传,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在5日内上传,每次领购发票前应上传已开具发票电子数据。发票电子数据上传成功,即完成通用机打发票电子验旧,作废的通用机打发票须由纳税人持联次齐全的发票原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验旧。
    二、通用机打发票的使用
    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由天津市税务局开发,无偿提供给纳税人安装使用。纳税人应配置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并具备接入互联网条件。
    纳税人应在开立通用机打发票(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三联B版)后,上传开票电子数据。开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须在当日24时前上传,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在6日内上传,每次领购发票前应上传已开具发票电子数据。发票电子数据上传成功,即完成通用机打发票电子验旧,作废的通用机打发票须由纳税人持联次齐全的发票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旧。
    四、发票查询
    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tjsat.gov.cn)查询发票流向及通用机打发票开立金额和付款方名称。
    四、发票查询
    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陆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tjsat.gov.cn)查询发票流向及通用机打发票开立金额和付款方名称。
    五、新设发票启用及取消发票作废时间
    新设发票自2012年8月10日起启用,通用机打发票先在和平区、南开区、塘沽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纳税人中使用,全市推行的时间,另行公告。
    国税机关自2012年10月31日停止发售已取消发票。纳税人已领购的取消发票可使用到2012年12月底,逾期不得使用。
    五、新设发票启用及取消发票作废时间
    新设发票自2012年8月10日起启用。
    税务机关自2012年10月31日停止发售已取消发票。纳税人已领购的取消发票可使用到2012年13月底,逾期不得使用。
11 关于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 2012年10月30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2号)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将天津市国税系统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设普通发票式样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3号)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将天津市税务系统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设普通发票式样公告如下:
12 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年11月5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进行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进行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
    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     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
13 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年1月8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一、试点纳税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除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经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在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时,应将下列资料报主管国税部门备查。      一、试点纳税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除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经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在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时,应将下列资料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由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登记后,将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报主管国税部门备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由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登记后,将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查。
1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3月27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天津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发票使用
    (五)我市纳税人原使用上述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除以下列举发票外,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并应于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空白发票。
    1.收购凭证;
    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3.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
    4.天津市国税局指定的部分电信运营商使用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
    对上述列举发票取消使用的日期,天津市国税局另行规定。
    二、发票使用
    (五)我市纳税人原使用上述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除以下列举发票外,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并应于8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空白发票。
    1.收购凭证;
    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3.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
    4.天津市税务局指定的部分电信运营商使用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
    对上述列举发票取消使用的日期,天津市税务局另行规定。

    三、系统使用
    (一)开具上述发票的纳税人,凡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应在2015年4月至6月期间,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将原使用的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或初始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三、系统使用
    (一)开具上述发票的纳税人,凡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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