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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运费提交税务凭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规定》(国税发[2002]107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江西省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和对外支付管理办法》,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略
二〇〇三年六月九日
西省国际海运收入税收管理和对外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中国税收监督,防止偷逃税款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本着简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办理免税证明、支付运费手续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规定》(国税发[2002]10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的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外国公司是指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独资的船舶运输公司。
第三条 上述运输收入和所得还包括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主要有:
(一)以程租和期租形式出租船舶取得的租赁费所得。
程租是指外国船运公司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出租方必须承担船上设备、操作人员及所发生的人员工资、维修费、燃料费等全部费用。
期租是指外国船运公司将配备操作人员的船舶租赁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租赁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人员工资、维修费等固定费用均由外国公司负担。
外国公司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收取的租赁费所得不能作为运输收入,适用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待遇。
光租是指外国公司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二)外国公司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
(三)外国公司从市区至码头运送旅客的所得;
(四)外国公司利用货车从事货仓至码头,或码头至购货者之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所取得的运输所得;
(五)外国公司以船舶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六)外国公司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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