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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我省自1987年征收车船使用税以来,车辆税额按照《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确定的税额征收,一直未作调整,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额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范围、对象及适用税额标准见《机动车辆适用税额表》,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车船使用税的非机动车辆和船舶税额,仍按《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 各地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做好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新适用税额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机动车辆适用税额表(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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