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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精神,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落实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截止2003年底)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设区市国税局审批。 二、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农村信用社,在政策规定的免税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按新办企业预期减免税的审批程序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且在税前弥补亏损年限内的农村信用社,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期间如有盈利,应先予弥补亏损,再享受免税优惠。 四、对2003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农村信用社,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尽快办理退库手续。 五、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税前弥补亏损和减免税的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农村信用社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 江西省国税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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